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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路向选择

  • 日期 2024-06-28
  • 作者深圳市瑞立视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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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路向应该怎么选择?实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是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实践,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就和瑞立视一起来看看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内容。

()完善认证制度,把控好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认定的“入口”关

确保入选企业的资质符合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是申报企业资质和质量的“试金石”。因此,要加快完善认证制度,从源头上把控好企业资格认定的“入口”关。

第一,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相关的认证制度和体系建设。《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的建设主体,在国家层面是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地方层面是省级政府。因此,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尽快启动产教融合型认证制度的顶层设计工作,出台适用于全国宏观性的认证制度建设框架。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立足地方行业企业发展实际,结合区域职业教育建设发展的现状,拟定地方性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切实承担起认证制度建设者的职责。在认证制度建设实践层面,各省级政府应依照《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成立专门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支持部门,进一步细化地方产教融合型企业入选的具体条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自主申报、递交材料、组织评审、限期公示等各项流程,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

第二,加快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体系建设。《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认证标准建设工作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体系,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发挥指导和统筹作用,牵头组织职业教育界专家学者、职业院校管理者、产业界资深人士共同组建认证标准建设委员会,尽快研究制定出台《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在认证标准体系的建设实践层面,应按照对接行业发展动态,满足企业发展需求的原则,建立量化和可视化的企业认证标准。

为此,一方面,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建设委员会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分析预测行业、产业的发展动态,调研采集各行各业中各类企业的发展需求,细化和完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另一方面,在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认定的硬性标准上,应采取量化和可视化指标,使得认证过程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与合理化。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探寻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主体的“最大公约数”

产教融合型企业作为一种多元主体共建共享的市场经济组织,利益协调是企业建设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的一项工作。在当前我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体制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利益协调机制,要从制度保障和利益平衡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增强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保障企业合法经济权益。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性约束,各级地方政府在执行国家针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上,力度不一,部分地区成效大打折扣。为了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合法经济收益,应从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入手。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应尽快启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完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政策优惠、政府依法依规履行政策落实主体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保障企业合法诉求奠定制度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各级政府落实国家产教融合相关政策的监督约束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履行职责,鼓励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反馈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强化国家政策落实的硬约束。此外,还需要职业院校加强社会服务能力建设,强化内涵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加强学校科研能力建设,与企业共建成果转化机制,通过多种途径保障企业的经济价值诉求。

第二,完善激励机制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保障职业院校的发展权益。在校企共建产教融合型企业过程中,职业院校利益诉求实现难,主要是因为产教融合型企业通过认证之后,是否会尽心竭力履责难以衡量,且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保障职业院校的发展权益,就应当从激发企业内生动力的角度着手。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在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加快企业激励机制建设,如制定专项土地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专项经费支持,推动社会融资等金融服务的优化,提高税收抵扣与减免额度等,丰富企业激励的手段,提高企业激励水平,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强动员各类官方媒体,引导社会媒体和网络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扶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在企业界树立先进典型,宣传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引导广大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

()创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促进校企“双元”育人

第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涉及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社会性合作,地方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应强化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职能,帮助职业院校和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维护校企合作秩序。同时,各级政府还应设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的政策框架和路线方针,建立校企合作制度规范,完善校企合作管理办法,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和绩效考核办法,形成统筹校企资源、合作过程规范、校企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第二,发挥学校和企业主体作用,建立互惠共赢机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深度不足、层次偏低,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和企业之间没有建立起互惠共赢机制,对此,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都要切实增强主体意识和责任感,完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平等对话、真诚沟通、协商解决校企合作实践中存在的“三低”问题。此外,学校和企业应秉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建立人才共育机制,共建共享教育教学资源和技能培训资源,确保为双方带来正向收益。

第三,提高思想认识,共同推动校企文化融合。组织文化对人的思想和行为都有着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基于主体属性的差异,文化融合既具有必然性,又具有艰巨性,要促进校企文化融合,学校和企业的管理者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校企双方组织文化融合的必要性,提高重视程度,在校企合作之初就应将文化融合摆在突出位置。在校企合作过程中,企业主体应积极邀请职业院校师生“入企”观摩,向学校师生传达企业的经营理念、发展愿景、价值追求等文化要素,讲解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特色、规章制度、纪律规范等,使学校师生充分了解企业的组织文化。同时,职业院校应不定期邀请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到校举办讲座、开展培训,使企业主体了解学校的校园文化、办学理念、管理制度等文化要素,促进文化融合。

()健全监督评价机制,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提质增效”

建立健全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评价机制,保障产教融合型企业各项建设工作按照国家所倡导的试点方向推进,推动企业建设“提质增效”。

第一,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公开系统。《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监督职能,严格执行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加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工作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信息公开,使各相关利益主体乃至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建设状况和进程。由国务院主导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征信信息查询平台,动态收集全国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过程中的征信行为,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诚信目录,加强内部监督,及时纠正企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建立社会多元监督体系。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社会多元监督体系,应由社会多元监督主体和社会多元监督制度两部分构成。在监督主体构成上,应积极吸纳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员工、职业院校师生、新闻媒体、社区等主体的参与。地方政府搭建区域性的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监督网络平台,鼓励各类监督主体反馈监督意见。在监督制度建设上,地方政府可规划制定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监督于一体的地方性产教融合型企业监督制度,定期公开发布监督结果报告,并就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公布整改办法、步骤和时间表。

第三,建立“三位一体”的评价机制。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主导和监督管理主体,职业学校、企业是利益直接相关的实施主体,都应赋予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成效的评价权。《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支持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第三方评价。因此,要形成集政府评价、企业自评和第三方评价“三位一体”的评价机制格局。在具体评价工作安排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评价原则、评价指标、评价流程、评价方法等的规划设计工作,完善评价制度。在职业院校、企业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再分别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生成相应的评价报告,并通过进一步的反馈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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